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2434,2023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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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4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文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本院112年度重小字第2434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又本院於112年11月7日依職權裁定更正主文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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