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蓁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