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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731號
原 告 莊武傑
被 告 楊淑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697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943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於本院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
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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