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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7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吳春龍
胡書誠
被 告 吳秀慧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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