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3100,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1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洪嘉穗
被 告 陳毅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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