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3247,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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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247號
上 訴 人 余澄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娥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範圍為據。
其中上訴人余澄輝與被上訴人陳淑娥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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