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3614,20240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6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雅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忠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112年度重小字第3614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倘上訴人上訴聲明真意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244元,則本件上訴人其上訴利益即為13,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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