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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8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王顥閔
被 告 蕭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申辦勞工紓困貸款,逾期未還款,尚積欠新臺幣4萬0263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已於原告起訴前變更至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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