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3871,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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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87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謝勝偉
被 告 潘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和解契約等語,而原告起訴時被告籍設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又本院前對原告起訴狀及和解書所載被告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地址送達,經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被告並未前往領取,自難認該址為被告實際之住居所。

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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