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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98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羅盛德律師
複代理人 徐敏文
被 告 李艾儒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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