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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61號
原 告 王東慶
被 告 陳楙淳
宋俊杉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2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被告陳楙淳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被告宋俊杉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利益行為,造成原告受有新臺幣1萬5140元損害,業經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錢賠償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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