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4174,2024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74號
原 告 孫憶琳 住○○市○○區○○路000號0樓(0樓代 收)
被 告 許漢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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