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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17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葉羿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3月14日宣判,茲因被告姓名誤植為「葉羿『君』」,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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