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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187號
原 告 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訴訟代理人 李尚謙
原告與被告張拓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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