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530,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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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5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黃家洋

被 告 楊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08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貸款後未依約繳費,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萬4,108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30頁),被告到庭雖以: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其所辯,自無可採。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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