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779,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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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77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侯順堂
被 告 朱彥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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