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建簡,10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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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101號
原 告 陳子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睿庭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3樓房屋浴室冷水明管回復施工前狀況所需費用之估算(如提供估價單)」,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能依限查報前開事項,本件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請房屋施工回復原狀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得以預估施工費用之價額核定之。

然此部分施工費用之估算須當事人盡訴訟協力義務,本院方得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倘當事人未能配合提出相關訴訟資料供本院核定,即屬不能核定情形。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3樓房屋浴室冷水明管回復施工前狀況。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函請原告查報施工所需費用之估算,原告迄今未查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限期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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