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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歐宗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莊宏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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