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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郭明峰
被 告 杜瑞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依被告提出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至長庚醫院住院之病歷,可認被告有正當理由,無法於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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