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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81號
原 告 許忠誠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 告 許秋珥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6日16時宣判,茲因程序事項,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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