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簡,1668,2024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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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憬澐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吳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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