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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7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菊地英晃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菊地英晃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色三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以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核算其上訴利益,是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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