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05號
原 告 利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嚴文
被 告 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潘彥甫
法定代理人 林佳欣
潘頤華
林芳宇
周卓穎
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公司於訴訟期間之112年2月1日申請為「廢止」之登記,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併列為法定代理人,是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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