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86號
原 告 林永翔
訴訟代理人 羅震宇
被 告 奕慶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秋樺
法定代理人 邱顯升
邱奕慶 住○○市○○區○○街00號 當事人
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