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
原 告 旺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善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被 告 東方之星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秀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周忠和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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