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51號
原 告 林桂義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洪瑋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