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簡,26,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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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被 告 王姷力即小丸子羊肉爐專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本院轄區之外,惟兩造簽署之放款借據第7條第4款及約定書第11條均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自具管轄權。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王姷力即小丸子羊肉爐專賣店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簽訂放款借據暨約定書各乙份,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19日起至114年8月18日止,及約定自109年8月19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4年8月18日止,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8%計算,並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嗣後原告調整上開定儲利率指數時,應自調整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計算。

借款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應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約定應繳息日起或自本金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又依上開約定書第6條之約定,被告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或拒絕承兌、付款時等情形,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王姷力即小丸子羊肉爐專賣店自111年8月1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368,579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元大銀行牌告利率表、放款往來交易明細、放款借據及約定書(自然人專用)等件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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