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簡,37,2023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37號
原 告 郭銘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淑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