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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中華生產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華、陳國泰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1,593元;
在反訴部分核定為977,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80元,而上訴人均未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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