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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劉昌宏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被 告 艾迪亞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2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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