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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韋森
訴訟代理人 廖宏騰
被 上 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陳鵬宇
黃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請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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