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簡,6,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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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6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顥諹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00元(即請求服務費用48,100元+懲罰性違約金81,000元=12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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