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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晉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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