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簡,653,2024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愛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洛瑄間請求清償借款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3,50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06,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