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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號
原 告 黃志翔
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張博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素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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