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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1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被 告 余蟬后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蟬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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