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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883號
原 告 陳彥霖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被 告 陳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料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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