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聲,101,2023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林祐誼


相 對 人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豐稪實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雅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重簡字第2042號判決認定聲請人部分勝訴,但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相對人)連帶負擔。」

並於同年11月23日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核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