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以112年度重救字第35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以112年度重小字第3621號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而確定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民事案卷核閱無訛,堪信屬實。
茲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被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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