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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金苓
相 對 人 黃淑敏
顏芊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用,從而,其假扣押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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