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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林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林惠玲之住所地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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