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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建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郭俐雅
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培原間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表明本件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漏水以及受漏水影響之房屋門牌號碼、受漏水影響之房屋漏水位置在何處、是否請求修復、是否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如有文書證據(如照片、維修單據等),一併提出。
二、如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修繕,則聲請人應表明預估修繕所需之費用,並提供相關單據,供本院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之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本裁定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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