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司建簡調,24,20240314,1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裁定內容包括:1.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交調解標價金額的估價單並支付2000元聲請費用;2. 如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估價單,將調解標的價額定為1664280元,並在裁定送達後的5天內繳納2000元聲請費用;3. 若雙方未能配合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將被視為不能確定調解標的價額;4. 該裁定還規定了因財產權事件申請調解時的標價金額計算方式。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建簡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添富
代 理 人 陳良安

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陳淑娥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即「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3樓房屋臥室天花板修復至不漏水狀態費用之估算(如提供估價單)」,並按調解標的價額併算新臺幣(下同)14,280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如未能依限查報前開事項,本件暫核定調解標的價額為1,664,28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修繕漏水而聲請調解,應屬財產權事件,其標的價額應依聲請人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

然此部分修繕費用之估算須當事人盡程序協力義務,本院方得據此核定調解標的價額,倘當事人未能配合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核定,即屬不能核定情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3樓房屋臥室天花板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並給付聲請人14,280元,請求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之聲明顯有不能核定之情形,如聲請人未查報本件標的價額,則核定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併算聲請人請求給付之金額,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限期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