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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建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楊富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德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調解程序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22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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