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司簡調,130,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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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謝正祈即荃鴻工程行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當事人間酌減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本件聲請人強制執行,扣押伊對於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致使聲請人與聲請人之母親生活困窘,故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減少利息以及違約金。

三、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相對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

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既非在本院轄區,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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