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司簡調,619,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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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周君恒
劉哲誠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哲瑋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表明本件原因事實所涉及之工程,究竟其施工內容為何?

二、表明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或依據為何?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有契約關係存在?如有書面契約或其他文書證據,請提出其影本。

二、表明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並按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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