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司調,118,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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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王水上

聲請人與相對人永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中所提及各項請求相對人提供之設備之價額總額(如提供相關設備之價目表)」,並按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如未能依限查報前開事項,本件暫核定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價額及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價額及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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