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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侯秀芬
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家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是否包含周素卿或相對人鄭家安成年前之法定代理人。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鄭家安參與詐欺其之行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查聲請人於相對人欄位記載「鄭家安 法定【按:應係指法定代理人】周素卿(外婆)」,並於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請求法院「安排與加害人之家長調解賠償」。
是以,聲請人似乎有請求周素卿或鄭家安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之意思。
三、惟聲請人僅為上述簡略之記載,並未明確表明相對人是否包含周素卿或鄭家安之法定代理人,其陳述並不明瞭,致法院無法理解其聲請調解請求之對象是否包含周素卿或鄭家安之法定代理人。
是裁定如主文第一項,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是否包含周素卿或相對人鄭家安成年前之法定代理人。
四、另查周素卿為鄭家安之祖母,而僅係由鄭家安之母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委託,就同住照護、保護教養等事項監護鄭家安。
鄭家安成年以前之法定代理人,仍為其母。
如聲請人需得知鄭家安成年以前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應自行到院聲請閱卷,併予敘明。
五、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六、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之金額為300萬元,依法應納聲請費2,000元。
聲請人聲請時未據以繳納聲請費,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命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八、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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