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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黃湘芸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廷浚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程序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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