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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邱耀賢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平妹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中自陳,系爭房屋修繕費用至少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故本件調解程序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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